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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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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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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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