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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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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 三、會員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事登記表(如附表二)暨無證券交易法
第五十三條
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概算。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設立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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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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