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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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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非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
第五十四條
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四、曾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經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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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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