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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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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
第一百五十條
第三款所定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二、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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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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