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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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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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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