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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六項所稱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事者。 二、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九款第四目及第十三款所定情事者。 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或解散者。 四、公司發生重大虧損,致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停業之虞者。 五、公司流動資產扣除存貨及預付費用後之金額加計公司債到期前之淨現金流入,不足支應最近期將到期之本金或利息及其他之流動負債者。 六、已發行之公司債採非固定利率計息,因市場利率變動,致大幅增加利息支出,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之情事者。 前項規定,於公司發行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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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第三條消息之公開,係指透過下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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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第3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第5條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第6條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第三條消息之公開,係指透過下列方…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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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