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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二條及第四條消息之公開方式,係指經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三條消息之公開,係指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公開: 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 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 消息透過前項第四款之方式公開者,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十八小時之計算係以派報或電視新聞首次播出或輸入電子網站時點在後者起算。 前項派報時間早報以上午六時起算,晚報以下午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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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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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第3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第4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六項所稱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一、本法…第5條前三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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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