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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59條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交易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8-1條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的其他條文

第158條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第160條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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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