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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60條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 第 五 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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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的其他條文
第158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第159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 第159條
看 證券交易法 全文
第1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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