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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83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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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81條本法施行前已依證券商管理辦法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視同依本法公開發行。第181-1條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第181-2條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依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置審計…第182條(刪除)第182-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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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