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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74條

第 三 章 證券商 › 第 二 節 證券承銷商
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交易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4條證券自營商由證券承銷商兼營者,應受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第177-1條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

「證券承銷商」的其他條文

第71條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第72條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第73條(刪除)第75條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76條(刪除)第77條(刪除)第78條(刪除)第79條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第80條(刪除)第81條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一定倍數;其標…第82條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其最高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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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