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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92條
第 四 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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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89條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第90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之主要內容,及其業務之指導與監督,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91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
← 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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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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