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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終止受託契約。 證券商對於前項之處理,應即函報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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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