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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增額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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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