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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並訂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指數投資證券之上市或上櫃、交易及終止上市或上櫃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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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