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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 第17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7條
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 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證券商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一、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二、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 三、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四、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 五、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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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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