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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8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依公開說明書之記載。 指數投資證券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上市或上櫃者,證券商應於屆滿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指數投資證券有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所定於到期日前終止上市或上櫃事由者,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即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指數投資證券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於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時,副知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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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