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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3條

指數投資證券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指數投資證券以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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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