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商管理規則 › 第48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8條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市或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三份專案審查報告,分別送交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