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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9條

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應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事業,包括當地國法令准許其經營之相關證券、期貨、金融等業務。 二、其他經本會核准得轉投資之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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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