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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 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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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