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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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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