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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2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之業務種類,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標準併計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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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