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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3條

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證券業務者,其申請兼營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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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