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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 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分支機構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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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