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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有支應交割款項之資金需求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為客戶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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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