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申請領回資金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再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