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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申請領回資金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再撥轉至客戶從事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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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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