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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證券商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 二、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公司。 三、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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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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