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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等須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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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