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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2條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證券商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行辦理轉帳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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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