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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 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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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