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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一客戶借貸有價證券之金額上限,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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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