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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四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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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