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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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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