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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除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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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