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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四、自客戶借入者。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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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