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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 第3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2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 前項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與確認方式。 二、交易確認書件應記載事項。 三、借貸期間。 四、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五、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六、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七、標的證券及擔保品移轉或交付方式。 八、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九、權益補償與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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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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