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 第3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9條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