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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 第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有價證券。 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三、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擔保證券。 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證券商為因應還券所需而無標的證券可供返還時,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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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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