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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二、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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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