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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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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