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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辦法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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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