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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融資融券股票股權之行使、股息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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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