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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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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