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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 第4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第4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償付時,應於該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公告,並於保護機構及相關之網站登載,公告之主要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償付金額等相關事項。 二、申請償付之方式及地點。 三、申請償付之資格條件。 四、申請償付之期間。 五、申請償付時應檢具之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符合前項資格之人,未於償付期間提出申請者,即不得再行申請。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一週內為之,惟不得逾申請償付期間屆滿後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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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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