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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 第12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12條
保護基金淨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並將已提撥超過十年之證券商、期貨商之名單及其歷年提撥之金額彙整併同報會。 保護機構為前項函報後,若保護基金因本法
第二十一條
及其他重大事件致基金淨值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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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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