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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22條

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應為專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他業兼營證券、期貨業務者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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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