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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0條

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保護機構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自行召開調處委員會議,為迴避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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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