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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1條

調處委員會之調處範圍,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為限,其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予受理。 調處事件申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應填具調處申請書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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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