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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第2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2條
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保護機構董事長兼任之。 調處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處委員)應由保護機構就具備本辦法
第六條
資格之擬聘任人選,檢附其學經歷等資料,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聘任之。聘任後十四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報請管轄法院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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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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